課程名稱 |
金融機構與銀行法 Regulation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Banks |
開課學期 |
111-1 |
授課對象 |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
授課教師 |
楊岳平 |
課號 |
LAW7627 |
課程識別碼 |
A21 M5020 |
班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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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 |
2.0 |
全/半年 |
半年 |
必/選修 |
選修 |
上課時間 |
星期四8,9(15:30~17:20) |
上課地點 |
萬2101 |
備註 |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7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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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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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關聯 |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
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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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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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概述 |
本課程的目的,在提供同學了解金融機構的功能、理論、風險、監理政策及我國相關法制。金融為支持一國經濟發展的根本,而金融機構則是金融活動中最主要的中介者,金融機構的相關法制不但關乎這些金融機構的健全性,也關乎國家經濟的長遠發展。本課程的內容,將以金融機構當中的銀行為中心,探討銀行法制的相關理論與內容,再拓展到其他金融機構例如證券商及保險業者的監理議題。
課程內容主要將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機構的通論,首先了解我國金融市場的演變及特色,然後了解金融機構的相關理論,特別是金融機構涉及的貨幣創造功能以及系統性風險問題,以期建立學生對金融機構監理制度的核心關懷。
第二部分進入銀行的監理制度,也是本堂課程的核心重點,我們先從銀行的意義及專屬業務出發,包括信託、匯兌以及存款業務,以了解銀行的特行,然後探討銀行涉及的各項風險,包括授信風險、資本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業務風險等,以及相應的銀行監理措施,包括關係人授信、資本適足率、流動性比率、存款保險、最後貸款人制度、跨業經營與投資的限制等;最後再探討銀行法制如何透過銀行治理的要求、內部控制與法律遵循、以及問題銀行清理等機制,控管銀行相關風險。
在掌握銀行的監理法制後,第三部分我們再觸類旁通到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理,包括證券商及保險業的監理框架,最後以金融消費者保護這個所有金融機構都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總結本堂課。期待透過本堂課程的介紹,學生可以對金融市場運作及金融機構法制建立基礎的認識,以俾日後進一步學習其他金融相關議題。 |
課程目標 |
本課程的目的,在提供同學了解金融機構的功能、理論、風險、監理政策及我國相關法制。 |
課程要求 |
無。 |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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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 Hours |
另約時間 備註: 另以電子郵件約時間。原則上為星期四下午2:00-3:20,但亦可另約時間。 |
指定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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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一、王志誠,銀行法(2014年,新學林出版)。
二、王志誠,現代金融法(三版,2017年,新學林出版)。
三、Richard Scott Carnell et al., The Law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7th ed., 2021, Aspen Publishers).
四、Micahel Barr et al., Financial Regulation: Law and Policy (3rd ed., 2021, Foundati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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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
No. |
項目 |
百分比 |
說明 |
1. |
課堂參與 |
50% |
課程原則上以講授方式進行,但會配合適量的課堂問答。 |
2. |
期末報告 |
50% |
學生可選擇:
1. 針對教授建議的主題或自選的主題,撰寫具有期刊文章性質的期末報告;或是
2. 針對教授設計的實際金融機構法問題,撰寫類似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備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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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 |
上課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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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繳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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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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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由師生雙方議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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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次 |
日期 |
單元主題 |
第1週 |
9/08 |
臺灣的金融機構概論 |
第2週 |
9/15 |
金融機構監理理論 |
第3週 |
9/22 |
銀行的信託與匯兌業務 |
第4週 |
9/29 |
銀行的存款業務 |
第5週 |
10/06 |
銀行的授信業務 |
第6週 |
10/13 |
銀行的授信風險與關係人授信 |
第7週 |
10/20 |
(暫定休假一周) |
第8週 |
10/27 |
銀行的資本風險與資本規範 |
第9週 |
11/03 |
銀行的流動性風險與流動性規範 |
第10週 |
11/10 |
銀行的業務風險與跨業經營規範 |
第11週 |
11/17 |
銀行的公司治理 |
第12週 |
11/24 |
銀行的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 |
第13週 |
12/01 |
金融檢查與問題銀行清理 |
第14週 |
12/08 |
證券業與保險業監理 |
第15週 |
12/15 |
金融消費者保護 |